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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片取证的注意事项及方法|iCourt

iCourt法秀 2024-07-01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稼轩律师 Author JIAXUAN LAWY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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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许建云、白雅露

来源:“稼轩律师”公众号

照片证据在司法案件中使用率非常之高,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,特别是照相器材不断地更新换代和数码技术的频繁升级,无疑给传统的照片取证带来了巨大变化。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,新的照相技术在增加了照片取证的方便性、可操作性的同时,对照片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也产生了冲击,同时还对和照片证据有关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,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。
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,照片属于影像资料,可以作为直接采信证据,举证人只要就照片的拍摄时间、地点、所证明的指向进行说明,与照片一并提交就可以了。那么是否全部照片都可以成为证据?如果不是,哪些照片,什么样标准的照片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,具有相应证明力呢?


一、照片证据的诉讼大数据分析

本文通过 Alpha 案例库,对照片证据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可视化分析。以“照片证据”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,共计检索到 15662 件案件。


(一)整体情况分析



从整体情况分析来看,照片证据的使用从 2013 年起开始迅速增长,并且逐年递增,在 2020 年达到峰值 2861 件。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,电子、数字影像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当中。数字影像技术作为记录固定反映证据的技术手段之一,在司法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。在实践工作中科学、合法、规范地采集、保存、检验鉴定照片证据,对维护社会稳定、保护自身权益、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

(二)案由分布



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,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案件,有 12049 件,占一半以上,其次是行政,刑事,国家赔偿,最后是执行案件。可见对于照片证据的使用,还是以民事案件居多,除去民事案件本身数量庞大的因素之外,照片取证的快捷性、方便性、易操作性以及易保留性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,为人们在取证过程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。随着数字影像技术的进一步发展,相信照片取证这一取证方式在各类案件中都将获得更加普遍的适用。


(三)一审裁判结果



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,当前条件下全部/部分支持的有 5095 件,占比为 61.71%;全部驳回的有 1743 件,占比为 21.11%;驳回起诉的有 167 件,占比为 2.02%。由此可见照片取证在获得广泛适用的同时,使用照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也大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,但并非所有的照片证据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,如果对照片证据的拍摄与保存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,仍然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。


(四)标的额



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,标的额为 10 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,有 5063 件,10 万元至 50 万元的案件有 3514 件,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案件有 625 件,100 万元至 500 万元的案件有 132 件,1 千万元至 2 千万元的案件有 50 件。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,无论是小标的额诉讼还是大标的额诉讼,照片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,只要经过关联性、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,就可以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。


二、照片证据的分类

(一)对手机、电脑屏幕显示信息的拍照


手机抓屏,是一种保留证据的常用方式,这种抓屏获得的照片证明力十分有限,一般只能作为个人的信息备忘使用,除非在抓屏时重现该照片当时后台的应用界面,否则抓屏的照片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。


对电脑屏幕显示的信息进行拍照,如果被拍照的电脑是自己的,这时照片的性质与手机抓屏类似。如果被拍照的电脑是他人的,在拍照行为合法的前提下,照片可以作为证据。如果对方能举证出你对电脑的内容有修改的权限,例如:一台没有设置权限的公共电脑。这时照片的性质与手机抓屏类似。


通常情况下,抓屏比拍照的显示效果好,但拍照的篡改难度要远远大于抓屏,因为拍照时的干扰信息会增加篡改难度。对手机或电脑拍照时,可以将设备边框也包含在照片中,最好能拍下设备边框的磨损痕迹,这样有助于照片的真伪鉴定。


(二)对书证、物证的拍照


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条之规定,书证应当提交原件,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。


因此,书证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,需要注意的是,原件的证明效力是大于照片的,以书证为例,他们的效力关系如下:


复印件、扫描件、照片、经对方认可并签字盖章的副本、原件,前述几者证明效力依次递增,原件证明效力最高。


这里所指的效力顺序是参照一般民用设备的信息精细程度而定的。虽然书证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,但必须注意拍照的技巧与照片的保存方式,如果照片的内容无法证明诉求,或者照片真伪受到质疑,都有可能影响照片的证据效力。


(三)对事件现场的拍照


日常生活中,遇到需要拍照留存的事件现场照片可能有车辆碰撞、住宅跑水、产品质量等内容。拍照是目前记录事件现场最有效的方式,第一时间记录事件现场信息是大家的共识,但是,在留取证据的时候要牢记以下准则:确保自己和他人安全、保护现场环境、如现场有救援活动,不要使用闪光灯、关闭快门声音,切勿影响救援活动等。


现场取证需要专业人士进行,因此,即使自我取证后,仍需联系专业人士到场取证。在遵守上述准则的情况下,可以自己对现场进行取证,基本技巧如下:


环绕取景,以事件发生的中心区域为圆心,围绕事件现场 360 度环绕拍照,以钟表 2 点、4 点、6 点、8 点、10 点、12 点的角度拍摄六张照片即可。


推进取景,对事件的关键信息,采用由远到近的逐渐聚焦方式,环环相扣,“远”景数码照片要反应整体轮廓、整体工程(或整体现场),“近”景数码照片要反应局部的整体(或现场),最后聚焦到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上。


三、照片证据的保管

照片是一种信息存储的方式,取证时,在确保照片准确记录了关键信息(没有漏拍、画面清晰)后,还要尽量确保照片的真实性不被质疑。


( 1 )保留原始设备中的照片文件,如果法院要求出示原始载体时,需出示原始载体。


( 2 )拍照设备通常使用 JPG 格式的图形文件,但有些设备有所不同,例如单反相机可以使用 RAW 格式的图片文件,iPhone 8,iPhone X 可以使用 HEIC 格式的图片文件,普通的设备可能无法直接读取这些特殊格式的文件,一定要使用拍摄照片的设备将文件转换为 JPG 格式,而不要将这些文件导入电脑后再用软件转换,使用电脑软件转换后,可能存在不被鉴定认可的风险。


( 3 )不要使用美颜相机,不要使用修图软件。正常相机拍摄的照片放大后,会看到图片中布满了深浅不一的小色块,这些小色块称为“噪点”,是由数码设备自身的缺陷造成的,现在的技术无法避免,后期的图形处理技术可以去除这些“噪点”,但却无法制作“噪点”,不同设备产生的噪点有各自的特征,基于图形处理技术模拟的“噪点”是可以被鉴定出来的。后期的图形处理技术通常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去除“噪点”。在鉴定时,对于效果优化后的照片,可能会给出“无法鉴定真伪”的结论。


( 4 )使用信息类软件发送照片时,一定要使用文件模式。有些论坛、聊天软件(例如微信)在发送照片时,默认会对照片进行压缩,这种压缩对照片的画面信息破坏不大,但却会移除照片拍摄设备的一些专属信息,这些信息的丢失不利于照片的鉴定。


( 5 )不要修改照片的内容,不要对照片进行裁剪、缩放、旋转、调整亮度,调整对比度等操作。如果因为拍照设备等原因造成照片的扩展信息出现错误,例如,拍照时没有校对设备时间,使照片的拍摄日期不正确;再如,因为 GPS 的信号问题导致照片的定位数据错误,都不要使用工具进行修改,应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说明。


四、提交照片证据时的注意事项

理论上,只提交照片文件即可,但还是建议在原始设备中保留照片文件,因为法院可能会要求出示原始拍照设备。具体操作如下:


1. 起诉时,提供照片文件的刻录光盘,同时将照片打印出来,将照片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,写明证明目的,并将关键内容标注出来。


2. 开庭时,携带原始载体,最好还提供一个可在法庭上查看照片的便携播放设备,需要展现细节的照片,可以打印成大幅照片。


3. 如果照片中存在隐私、机密等信息,在提交证据前,需要与法官进行沟通。


五、结语

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带来了挑战,特别是以 Photoshop 为首的数码照片处理软件给照片领域带来的革命性变化,可以帮助摄影师轻而易举地改变一张照片,既可以使照片内容消失,也可以使照片内容无中生有,这就给确定司法案件中照片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巨大挑战,只要按照科学的拍摄和保管方法进行取证,照片证据在法庭上被法官采纳和认可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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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王晶 |   执行编辑:mo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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